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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实施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起草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评估:
(一)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被修改、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;
(二)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;
(三)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;
(四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,可能存在合法性、合理性问题的;
(五)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;
(六)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 制定主体提出处理建议的;
(七)制定主体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。
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,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;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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